中经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202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3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原《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解释》”),对惩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了解,此次制定《修改决定》,是因为近年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证券、期货领域相关法律也进行了修改,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有效实施,更加精准、有力惩治相关犯罪,最高法、最高检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
“刚刚颁布的两高内幕交易刑事责任新版解释,是原版解释实施14年后基于资本市场结构调整、内幕交易违法手法变化和上位法立法修改所作的重要更新,其主线可以概括为:适当提高入罪的一般数额标准以增强罪责刑协调,同时通过强调关键主体特别责任、区分入罪量刑的不同标准和严格阻却事由,提升打击的精准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汤欣表示,除入罪、量刑标准的调整外,新版解释最具实质意义的变化有二:一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决策人员新增特别规则,其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依据该初步意向交易的时间,视为“动议”初始时间,从而应当进一步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使得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成为控辩焦点问题的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点能够得到更为精准的界定;二是收紧违法性的抗辩事由,作为抗辩的原定计划需要真实、合法、具体且收购行为必须符合交易目的,他人披露的信息明确为应当已经公开,使得抗辩事由的相关规定更加具体、精确。
记者注意到,《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关键主体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在原《解释》第五条中新增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对内幕信息生成起关键作用的主体所涉内幕信息敏感期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杜绝其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强化源头治理。
《修改决定》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修改原《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强调上市公司收购必须符合收购目的,防止上市公司收购人员利用“暗仓”从事内幕交易;强调预定交易必须真实、合法,防止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者违法的合同、指令、计划规避法律制裁;明确本条第三项“披露”的公开性,公平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从严把握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持续织密法网。
此外,《修改决定》确保规范体系协调一致。修改原《解释》第一条、第五条援引的法律名称、条文以及有关内容,与新修订的证券法和新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修改原《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与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保持协调,促推行刑合理衔接、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
“《修改决定》坚持依法严惩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助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准确理解适用《修改决定》,依法从严惩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为资本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张漫游 审核:朱紫云 校对:燕郁霞)